铁党政办发〔2016〕29号
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铁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全区机关各部门。全区其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省、市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2.人员范围。全区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暂不参与公车改革,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参加改革。
4.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它车辆。
改革方式
1.保留实物用车范围。区党委、政府、政协主职根据本人工作需要,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保留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但应严格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如果本人愿意参加车改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所涉车辆编制保留,现有车辆取消。
2.划定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参改的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依据,补贴区域划定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面积约为400平方公里,超出以上区域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3.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区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为以下5档,即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4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50元/月、科员及以下450元/月。
补贴的发放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不得超过上限;二是必须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三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节支率必须达到7%以上。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日常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
合理保留车辆
区保留车辆编制数55辆。
1.保留实物保障用车3辆。
2.保留必要的应急公务用车10辆。区委、区政府机关的应急公务用车纳入综合平台,区人大、区政协机关保留应急公务用车各1辆;针对发展任务较重的一线以及应急任务较重的机关部门保留应急公务车辆共8辆,即文体旅游局、西区、南区、民政局、经信局、建管局、财政局、住征局。
3. 组建区机关跨部门应急、调研、接待及执法用车平台,平台车辆编制数27辆。其中:保留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2辆,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2辆,执法执勤车8辆,应急公务用车数量根据工作实际配备。平台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4.区法院、区检察院参加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保留编制基数的70%。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共14辆,其中:法院原有执法执勤车9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改革后可保留执法执勤车6辆、特种专业车编制1辆;检察院原有执法执勤车13辆,按在编9辆的70%,可保留执法执勤车6辆,鉴于区检察院无囚车的实际,保留1辆囚车编制。
5.保留老干部用车1辆。
车辆处置程序
1.核定车辆。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保留车辆与取消车辆,依次报区、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封存停驶。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各参改部门保留与封存的车辆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并消除所有违章记录。
3. 鉴定评估。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做好鉴定评估机构的招投标工作,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后,委托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并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状况和交通管理规定,对取消车辆提出处置意见。
4.车辆移交。各参改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将车辆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区财政部门集中处置,并确保车辆能办理过户或报废手续。符合报废条件、可以报废的车辆,由区财政部门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报废处置。
5.集中拍卖。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取消车辆,由拍卖公司公开竞价出售,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价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
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现有在册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按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对其他在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内部消化、统筹调整的原则,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安置。
3.对单位自行聘用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未订立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区人社部门参照《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做好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保障措施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区党政机关保留的各类车辆由区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施编制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改革完成后,应修订全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财务管理。区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区财政部门要将本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区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专项审计监督。
三、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铁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配备2—3名专职人员,加强管理。
明确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5月中旬将区公车改革实施办法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5月下旬全面启动车改,6月前全部完成公车改革工作。
注重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