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大冶市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的要求发布了《大冶市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有两类: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大冶市区域内设立,针对我市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大冶市区域内设立,为本市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我市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全体股东人数的2/3以上同意,并经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开户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大冶市作为资金主要来源地与资金唯一投向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心)组成。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高于5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

  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借贷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及时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机构,在国家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可参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二)注册登记与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等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工商或民政部门收到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该办法对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5点意见:一是要明确监管责任。市政府财金办协调组织工商(或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工商(或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银行要将民间融资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查民间融资机构的情况;银监办要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分类监管、择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公安部门依职责做好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二是要引入外部监督。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三是要加强风险防控。民间融资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工商、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四是要打击非法行为。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办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要建立退出机制。民间融资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三、《办法》实施的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为了保障该办法的有效实施,该办法提出了5点意见: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财金办牵头做好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办、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二是要提供政策支持。对条件成熟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要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税务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支持。三是要严格清理整顿。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要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四是要制定应急预案。市政府将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防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内容。发生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市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民间融资风险。五是要总结工作经验。各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