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转变职能,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损害了发展环境,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行政问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制定出台《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
《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进行问责,并规定了行政问责的方式、程序以及领导责任等,是规范我省行政问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原原本本学《办法》原文,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办法》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尤其要强化行政监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管理服务对象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地区、部门、系统和单位的正确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履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及时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和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四、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政行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及时查处,排除干扰,一查到底,并选取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办法》为重要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严重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督促《办法》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