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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 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6日

  鄂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以及代表接听“人大代表专线”形成的、符合代表建议立案条件并经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正式立案的书面建议。

  本规则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为积极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应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

  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鄂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义务。具体承办范围为:

  (一)承办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承办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组成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应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确定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运行、管理“鄂州市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以下简称办理系统),指导承办单位通过办理系统办理建议和提案;

  (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八)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九)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机构反馈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十)向社会公开建议和提案的承办责任单位、总体办理情况,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及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沟通。

  第九条 市级建议和提案采取无纸化方式办理,收集、分办、交办、接收、答复、总结等办理环节全面依托办理系统进行。

  第十条 收集和分办。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主(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为主(会)办。对主(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有组织和协调会办单位办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后,通过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办理系统向承办单位单独交办。单独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其接收、承办、答复方式与交办会集中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相同。

  (三)承办单位对交办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登录办理系统,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7个工作日内,在办理系统上提出退回申请,说明退回理由,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二)承办单位应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经程序,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重点办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四)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

  第十三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独办单位、主办单位、分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二)答复内容。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内容应有针对性,对建议或提案所提内容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三)答复方式。(1)独办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系统上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2)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在办理系统上分别、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3)主(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限在办理系统上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或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答复程序。(1)正式答复前,承办单位应该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者联系,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拟答复的内容,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和答复内容的意见,根据建议人或提案者的意见对答复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强满意度。(2)正式答复时,承办单位应登录办理系统,首先录入建议或提案的办理方案;然后,在答复框内逐项填写文号、联系人、联系途径、答复内容、沟通形式、沟通纪要、实效评估等项目;最后,承办单位还需要将答复内容制成正式文件,扫描后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到办理系统上,供建议人或提案者查阅。未附正式文件的,视为未答复。正式文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格式详见附件1、2、3、4),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建议和提案所提出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B”;建议和提案所提出问题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建议和提案所提出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对于办理结果为“D”类的,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才能向建议人或提案者正式答复。(3)正式答复后,承办单位应与建议人或提案者联系,告知建议人或提案者已正式答复,请建议人或提案者登录办理系统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办理系统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应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和承办单位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司其职、联合办理、互相配合、协调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应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应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提案列为重点建议和提案,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领办,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完成正式答复后,应主动联系建议人和提案者,请建议人和提案者登录办理系统进行满意度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建议人和提案者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应虚心接受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或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在收到不满意意见1个月内再次登录办理系统进行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建议提案跟踪督办制度。各承办单位每年除了应认真办理本年度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外,还应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往年代表委员提出的、需要承办单位跨年度落实的建议提案,继续跟踪办理,推进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再次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反馈。

  各承办单位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时,应同步报告跨年度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跨年度建议提案的跟踪督办,在每年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和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时,应当说明上一年度建议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公开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在建议和提案交办工作完成后,在鄂州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在鄂州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议和提案的总体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每年建议和提案交办会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上一年度办理建议和提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每届市人大和市政协换届之际,市人民政府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拒绝办理甚至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