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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订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共8章27条,重点对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前期工作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验收、建后管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办法》强调,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灌区管理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办法》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一是加快投资计划分解执行进度,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二是明确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两个阶段的验收组织单位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强调创新工程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模式,深化灌区建管体制改革,鼓励实行“代建制”,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