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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政规〔2015〕3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30日

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融资环境,构建政府引导、银企对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襄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为纳入企业信用推荐目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基金坚持“动态化匹配管理,银行公平竞争,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基金在银行信贷中的引导、补充和杠杆效应。

第二章 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基金的来源。上级政府产业发展调度基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企业行业协会互助资金、基金管理公司资金。

基金的规模。首期基金总额为1亿元。将政府与各银行合作的其他各类基金全部纳入基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情况调增或调减。若社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则市政府和基金中政府性资金有序退出,交由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基金的利息。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纳入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的清算。基金终止运作时,应按照相关程序清算,逐步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第四条 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纳入企业信用推荐目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经基金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其它贷款项目。纳入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我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实现经营和销售收入且纳税,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

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农业产业化加工型、三农服务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优质中小微企业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的行业内中小微企业;

企业两年内每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持续增长;

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无不良记录,法院、税务、工商、环保、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老河口市政银企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基金的运作和使用;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银行;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并批准偿付;核定企业信用推荐目录。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理事长,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及合作银行负责人作为成员。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日常工作。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初步核定企业信用推荐目录和基金合作银行名单;搜集、整理企业融资需求;控制审核合作银行办理的基金项目下的贷款项目额度;检查基金项目下的贷款业务;制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偿付和坏账核销方案。

市政府金融办。受基金理事会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解释、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财政局。管理财政专户,划拨基金,补充资金;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推荐目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推荐目录。

市审计局。监督、审计基金的资金来源、运作及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等,每一会计年度审计一次。

市人民银行。督促参与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

市银监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制止乱发票、乱收费,提高办贷效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基金合作对象主要为注册地在本市、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保险机构、行业商业协会、基金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合作项目有利于提高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合作的贷款产品门槛低、利率优惠、抵押品融资率高;

承诺信用贷款按照1:5的比例放贷、抵押贷款按照1:10的比例放贷。

第七条 合作方职责:

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研发创新性融资产品;争取优惠的金融资源与合作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确保融资资金全部为货币资金,杜绝以贷转存、以贷发票、代扣其他资金、表内转表外或自营转信托;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不附加收费和保证金、风险金;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有潜在风险损失,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融资风险的发生;网罗批量企业后,申请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并配置基金。其中,信用贷款按照1:5的比例配置,抵押贷款按照1:10的比例配置。

保险机构职责。积极与银行对接,寻找合作银行,共同开发融资保险产品,网罗批量企业后,申请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并配置基金。其中,信用贷款按照1:5的比例配置。

基金管理公司职责。投资支持本市实体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基金按照1:20的比例配置。

行业协会。带资入会,基金按照1:3的比例配置。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三农”项目建设,基金按照1:3的比例配置。

第八条 企业信用推荐目录由部门推荐和企业自荐两部分组成。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汇总,征求发改、经信、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意见,初审后报基金理事会审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九条 基金担保贷款实行限额控制。信用贷款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单笔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内,超过2000万元的,由基金理事会另行核定。

第三章 项目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 基金主要依托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企业信用推荐目录内企业在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银行申请信用或抵押贷款。

贷款受理。合作银行接到申请后,根据基金项目下的贷款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立即进入审核程序。

调查、评审。经调查评审,合作银行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后,需要抵押的应尽快通知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办理抵押手续,并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审批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确定授信金额。

基金的配置。合作银行决定贷款后,将拟定贷款的户名、金额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按贷款产品的种类、风险敞口确定基金存放额、匹配比例和金额,并协调财政部门筹集资金。

企业提款。基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合作银行应发放全部贷款。基金不足时,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代偿及追偿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资产负债率或流动比率连续2个月明显上升,不利于企业还款的;

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纳税额、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企业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银行应及时与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当基金项目下的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应停止基金项目贷款业务,协调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项目下的贷款业务。

当基金项目下的贷款发生损失时,单笔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4:6的比例扣除,基金最高代偿总基金匹配额的20%,其余由合作银行承担。代偿后,基金理事会委托银行追偿,同时保留追偿权。

第五章 增值与退出

第十二条 为兼顾风险、增信和保值增值,将基金存款与对应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 基金在以下情形适时退出:

合作银行没有完全履行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完成信贷责任;

合作双方共同约定;

基金完成履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