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武政办181号文件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申报,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等。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章程。
(二)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和同级经委负责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申报审核程序是:由各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审核原件;将申报的项目连同相关资料及《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制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经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从资金到位起,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及企业(单位)月度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门将相应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经委每年对本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0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市经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