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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扶持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相关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经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才能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由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荐,经联席会议研究再择优确定,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

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及规范的决策机制;

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

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经贷款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可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使用程序为:

申请。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由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对申请企业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使用。申请企业相应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企业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者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0个工作日。

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一条 当资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第五章 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为充分提高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的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银行日化贷款基准利率。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同时,资金管理平台在年末资金余额不到1亿元时,按照年末资金余额的1%计提管理费;在年末资金余额超过1亿元时,1亿元部分仍按1%计提管理费,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0.3%计提管理费,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及宣传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当将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给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并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企业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或者违约导致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因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资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根据政策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停使用或者解散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解散时资金全部返还市级财政。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