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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一、政 策 总 则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3.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得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税 收 优 惠

第一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优惠,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改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优惠外,其改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第三条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得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全额缴纳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土 地 优 惠

第一条 鼓励外商通过租赁,购买等形式,有偿获得本市国有土地 70年以下的使用权。凡涉及由外商租用的厂房,场地,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场地使用费,已计入场地租金的,由出租方缴纳。中方以场地,土地出资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负责缴纳。

第二条 对外商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使用国有土地100亩以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及旅游开发项目,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5年期满后,企业所在地区属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开发费已一次性计收或者自行开发场地的,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对其中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6年,期满后,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

对外商投资从事公益事业、教育事业以及公路、隧道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林牧鱼业等生产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经批准可从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15年内免收其场地使用费。

四、收 费 项 目 优 惠

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局制定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市有关政策性集资。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凡市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投 资 服 务

第一条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代为办理一切有关手续并提供外商所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该中心将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条 东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投资,且外商投资额超过25%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