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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张政办发〔2015〕38号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张湾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张湾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湾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根据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要求,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旨在通过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投向区内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新兴产业和重大产业发展领域的实体企业,有效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培育和壮大产业。引导基金不与市场争利,着力探索建立良性循环运作机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区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张湾区政府对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的补充安排,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基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项目管理,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区财政局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经区政府批准,指定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受区财政局委托行使基金经营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职责:代表区政府履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专户设置、总帐核算;按照“滚动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统一管理区本级滚动使用项目资金的分红、转让、退出、回收,一次性投入项目管理和应承担的基金补充工作;承担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受理区内上报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和聘请行业专家参与全区项目申报、筛选、评审、论证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项目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审核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和《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年度会计报告》、《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对其受托行使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和经费运行进行监管。

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职责:受托行使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受托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回收、分红和投资股权转让、退出的财务、法律手续具体办理;受托按照规定参与国家、省、市等各级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合作;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将基金投资资金和单位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区经信、商务、科技、审计、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职责:负责编制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局分产业建立项目库;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项目申报进行预审并参与区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基金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审批用途正确使用基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按时归还,防范资金风险。

第四条 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区级统筹原则。基金由区政府根据张湾区新兴产业和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全区产业发展。

突出重点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区域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目标,分产业建立重大项目库,集中财力围绕本区域优势产业,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和建设,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循环滚动原则。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

第五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企业项目划分标准: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分行业划分标准有关中型以上企业或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对已建成投产的规模企业,具体为:在张湾辖区注册,缴纳税收属于张湾区财政预算级次,并在张湾辖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项目。

对新建和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要求。

对高新技术、孵化型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对基金统一管理,总帐核算,核算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退出、净值、余额等权益情况。

第七条 建立基金滚动补充机制。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补充基金。

第八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资本金投入溢价收入、阶段参股的股权收益、短期调度的占用费等形成产业基金增值部分,80%用于补充基金,20%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补助和奖励。由区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九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包括:

以汽车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

生物科技、水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等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

互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生态文化旅游业。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性、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符合张湾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基金支持方式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其中:滚动使用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90%,区本级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一次性投入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10%,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基金增值部分,由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滚动使用方式包括:

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企业新增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资本金投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阶段参股: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向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采取协议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新的参股方式。

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投放的资金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财产抵押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其中,办理承兑汇票申请短期调度资金的,投放短期调度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其票面承兑金额;办理财产他项权证抵押的,投放短期调度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其抵押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80%。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借款企业与经区财政局授权的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由托管银行的基金专户直接投放到企业,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与银行捆绑投入。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基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商业银行对项目跟进提供金融贷款和相关金融服务。合作银行负责基金部分的同步监管和回收。

第十二条 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

投资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投资协议和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核定。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实际支付的利息,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2年。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由投资双方签订协议,采取先预借后清算方式,对于达到项目协议实施目标的,给予补助支持,反之,则收回预借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四条 基金回收的投资资金直接进入托管银行的引导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项目符合区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在张湾区辖区注册并且缴纳的税收属于张湾区财政预算级次的企业或单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提供的会计信息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基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资金申请文件;

项目可行性报告;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区域重大产业发展规划,遴选一到三个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申报产业基金,具体项目从所申报的产业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申报程序。区各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筛选、初审、汇总上报,由区财政局统一受理。

项目评审。区财政局组织区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行业专家等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制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审批。根据评审意见,区财政局汇总拟定支持项目名称和单位、支持内容、归属产业、支持方式及金额的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区财政局将经区政府审定批准的基金项目安排情况,通知到区直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和一次性投入,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经区财政部门授权的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相关签订协议、担保抵押和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支持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时,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区财政部门授权的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区财政局授权的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区审计局负责组织每年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托行使基金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对每年度重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基金归还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产业基金安排的依据并向区政府报送使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区财政、经信、商务、科技、审计、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按年度对产业基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审计,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经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向基金经营管理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基金权益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区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所有涉及支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需兑现优惠政策的,必须通过区财政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后,再签订协议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张湾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