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2015年专利和科技成果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多出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市域自主创新能力,创造和保护好我市自有知识产权,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省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申请专利和鉴定科技成果的资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科技局设立专利和科技成果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在我市申请专利、鉴定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鉴定科技成果资助必须由专利申请人或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2015年度钟祥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2015年度钟祥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或《2015年度钟祥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缴费发票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五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缴年费发票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2014年1月1日以后申请和授权的专利、鉴定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资助: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1000元,授权后资助15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费400元,授权后6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费200元,授权后300元;单位或个人近年申请国外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对有效发明专利,经申请审查确有困难的,从申请之日起计算,满五年、十年、十五年的分别资助年费1000元、2000元、3000元;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每项资助10000元。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将全额追回资助,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专利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若违纪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资助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