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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崇阳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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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从崇阳辖区范围以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投资到崇阳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项目认定标准

在崇阳完成注册、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并正式建成投产,表明项目引进成功。

第四条? 奖励依据和标准

项目奖励资金

?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以实际到位1000万元为奖励起点,坚持投资规模越大奖励比例越高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1000-1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1‰;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2000-2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2‰;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3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3‰;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4000-4999万元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4‰;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比例为到资额的5‰。

国内国外上市公司、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奖励比例增加0.5个千分点。

税收共享资金

凡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除项目奖励资金外,该企业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招商引资单位,自该企业实现税收之年起,连续分享5年。

第五条 ?投资额和纳税金额认定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额需经县招商局、县审计局共同审核认定。

企业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具认定报告。

第六条? 引资人认定标准

招商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签约前,需在县招商局完成引资人身份确认,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此手续为引资人认定依据。属多人联合引进的项目,应将项目奖励资金的分配协议提交给县招商局备案。属多个单位联合引进的项目,应将项目奖励资金和税收共享资金分配协议提交给县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招商局每年年初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上年度奖金兑付申请。其中:项目奖励资金应附该项目实际到资审计报告、引资人名称、引资人奖金分配方案等材料;税收共享资金应附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联合出具的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认定报告。

奖励资金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支付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项目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到位,一个项目只奖一次。

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一次性对项目介绍人进行奖励。

受奖引资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受奖单位应纳所得税依法自行缴纳,受奖个人应纳所得税由奖金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欺骗抽逃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