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已经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接受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