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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窗口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委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细则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我委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要退回补办,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主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完善或补办的材料、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

二、我委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的,窗口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我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的,必须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而又不能当场更正的,必须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加盖我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必须当场出具加盖我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本细则中提到的《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特指我委统一制发的的文书。

五、我委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这一义务,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我委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陂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