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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遴选与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武经信科技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遴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工业名优产品目录〉遴选与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指导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优先购买本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鼓励、扶持本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发展,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支持名优创新产品发展的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的遴选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市经信委负责组织《目录》产品的申请、资料整理、汇总统计、管理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录》产品的遴选评审工作由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负责,专家组成员由从事技术开发、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政府采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名单由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推荐。

第四条 产品遴选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申请,坚持“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组织申请、评审一次。遴选通过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通过《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正式发布。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遴选范围包括:适用于政府办公、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教育文化、工程养护等方面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产品,其组织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目录》:

1、生产企业必须为在武汉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武汉设有工厂,已经建立并有效运

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性企业。

2、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以及《药品管理法》等有

关规定,涉及到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认证。

3、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技术指标稳定,满足相关标

准要求,证实产品质量的技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4、产品适销对路,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用户满意度

等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5、产品处于批量生产阶段,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的上年度销售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且国内市场份额位列同行业前10名;或上年度产品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在30%以上;或上年度该产品形成的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在20%以上。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的相关产品,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和国

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可放宽上述规模条件。

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有效期内可免审优先列入

《目录》;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3年内可免审优先列入《目录》。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企业填写“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经信局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各区经信局或市经信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申报材料形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充或修改。形式审核完成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由市对口管理部门完成技术审核。

第十条 技术审核通过的项目,管理部门将按照行业领域分类汇总,提交专家小组审议,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评审,评审工作以审查资料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检

查、产品质量抽查,也可通过对该产品的用户反映、市场信誉等深入了解后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后的工业名优创新产品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

将列入《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正式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二条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导致《目录》产品适用标准发生变化的,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政

策生效后,对已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特别标记,生产企业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产品列入《目录》后,其组织生产企业的名称、性质、生产工艺及质量保证体系等

重要关联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经信委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因故不再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或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出现较大质量事

故的,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从《目录》中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按相关要求

重新申报。

第五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通过跟踪调查、实施质量监督抽查、采集公众及社会监督信息等方式,

加强对《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撤销《目录》中相关企业的全部产品,两年内不再受理

相关企业的申请。

利用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公众对产品质量投诉严重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属假冒产品的。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选用《目录》中的名优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预算。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

《目录》产品的预算。

第十九条 对《目录》产品的采购,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监管部门批

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有利于《目录》产品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条 鼓励《目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的优先推广

应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企业针对《目录》产品实施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工艺创新等项目,以

及优先采购《目录》产品的产业化投资项目,各财政性专项资金将优先安排支持。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产品列入《目录》后,生产企业应通过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大技术创新投

入,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切实维护名优创新产品荣誉。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弄虚造假或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