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重点突出先进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项目适用本规定:
曾都经济开发区内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3万元/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相关规定。
各镇、办事处内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2万元/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投资2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比照工业项目执行。
第四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新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国内外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建成投产后年入库税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
投资5亿元以上,建成投产后年入库税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建成投产后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项目用地交付企业后,原则上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建设工期自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超过1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且在5亿元以内的,建设工期自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超过30个月。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追缴己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并办理用地手续,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待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经区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确认后,对企业按实际投资强度给予投资奖励。
投资强度达到100—15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2.5万元/亩标准奖励。
投资强度达到151—20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3万元/亩标准奖励。
投资强度达到201—25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5万元/亩标准奖励。
投资强度达到251—30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7万元/亩标准奖励。
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9万元/亩标准奖励。
第七条曾都经济开发区为落户企业提供相应的“六通一拆”服务。
第八条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外,新上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连续三个年度内,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年缴纳税收300万元—500万元,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
年缴纳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
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年缴纳税收超过2000万元,按区级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采用先据实征收入库,后采取政府等额列支的方式,专项用于缴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投资企业在行政审批环节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减免。第十一投资方以外币投资,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实行引进项目手续帮办及限时办结制度。凡在本区投资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所需的手续,由区发改、消防、工商、税务、人社、城乡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国土资源、供电、林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帮办。简化审批手续,凡属区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要限时办结,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时上报,对口帮办。对服务不优、相关手续办理不配合、拖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问责。第十三条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成立指挥部或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对客商和企业的投诉,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区公安部门对投资企业落实责任民警,做好治安服务。
第十六条对在引进项目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资单位或引资个人可以申请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并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的项目,待企业投产运营产生税收后,给予第一引资人或引资单位20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并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的项目,待企业投产运营产生税收后,给予第一引资人或引资单位10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并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并在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待企业投产运营产生税收后,给予第一引资人或引资单位2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且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除按以上奖励外,再给予第一引资人或引资单位5至10万元的特殊奖励。
对提供重大招商线索、协助引进或直接引进符合相关政策并签订投资合同的重大项目的区属企业,区政府连续3年从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中给予其每年1000万元以内的无息借款扶持。相关职能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对该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目标且当年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的单位,不纳入各级综合表彰;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区委、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提请区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市管干部的,优先向市委推荐呈报。
第十八条各镇、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