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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8〕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所作关于应对金融风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工业强市、产业第一、企业为大”的氛围,大力支持企业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不断发展壮大,进而促进全市产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就切实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改进政府服务

(一)将2009年定为企业服务年。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联系重点企业制度,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式的服务。每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市直部门对口联系6-8家企业,定期到企业调研走访,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绿色通道式服务。建成全市13个区、4个功能区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和41个市直部门行政审批窗口连通的全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扩大审批事项进入市电子监察系统监控的覆盖范围;将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企业服务的质量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环节,推进部门内部和跨部门的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缩短企业报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各区人民政府要科学使用下放的投资项目管理、规划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权限,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并在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进行链接,为企业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提供优质在线服务。各有关部门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安排要增强透明度,实行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网上公示制度。

二、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一)加强担保机构建设。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对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运作良好、担保责任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其担保费用的50%由市、区财政补贴。

(二)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重点项目融资推介平台的作用,大型融资推介会由一年两次增加为每季度一次,经常性组织小型融资对接会,及时协调解决银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促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加快小额贷款机构试点工作进度,组建一批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信贷公司。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近2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地产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二)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

四、支持重点企业加快战略重组

(一)支持重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重点企业围绕主业发展,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相互持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优势企业的在汉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已上市的重点企业采取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二)积极推进行业整合重组。以重点企业为主体推进钢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行业的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重点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市内外企业。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国有企业,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办理。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武汉地区生产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实际上缴武汉市税金增幅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四)着力完善产业配套体系。设立武汉市产业配套奖,对销售额过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本地地产零部件配套率达到30%及以上,每比上年提高3%奖励15万元;本地地产零部件配套率达到15%及以上,每比上年提高5%奖励15万元。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大企业采购部门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小企业发布零部件采购信息。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一)加大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市财政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倾斜,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50%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建立首期2000万元的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后逐年增加额度,专项用于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社会资本向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二)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在今后2年内,由市财政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统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资金8亿元至10亿元,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投资引导、投资补偿等方式,用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质量提升。市财政新增13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抢抓中央扩大投资机遇,组织企业申报一批国家支持的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支持。

(三)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每年滚动抓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和100户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对百户重点企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激励各区推动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对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

六、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一)保证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全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工业项目的用地应达到30%以上。

(二)规范涉企各项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管理制度,本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支付。工业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和省级收费的,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下限收取。市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切实整改违规收费行为。

(三)改善企业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市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市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千亿产业发展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延伸和完善公交线网。

(四)多渠道筹措工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探索吸纳社会各种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加快推进环保、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城建和交通部门每年支持一批工业园区主要干道与公路连接建设;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统筹考虑并提前安排重大项目的电力供应线路和给排水管网建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