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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 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的要求,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形势带来的压力和挑战,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帮扶企业稳增长渡难关,确保武汉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充分认识当前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增长的紧迫性。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市工业经济面临突出难题,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关系到全市工业经济的平稳增长,关系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大局。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进一步强化加快工业发展的措施。各区、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企业便利直通车和各类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强化对口联系制度,深化企业大走访活动,坚持“工业倍增”周通报、周重大项目协调会和月现场调度会等制度,构建服务企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2—2014年,对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完工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少数工期较长的重点项目,在竣工前可实行预补贴。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支持扩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12—2014年,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实际投资2%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各承担5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少数工期较长的项目,在竣工前可实行预补贴。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012—2014年,整合使用50%以上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倍增发展目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或者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财政对企业同一投资项目投资贴息补助数额各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调整5000万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由原重点资助各区,转向采用项目资助、融资扶持等形式,直接扶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发展,以及全民创业宣传、奖励等各项工作。

三、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拓宽本地市场。制订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使用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政策意见,促进本地工业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中小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8%-10%的价格扣除。将《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钢材采购相关政策延续到2014年。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2012—2014年,每年集中组织1-2次本地名优产品全国展销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者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定期组织重大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主体与工业企业的对接会;围绕重点产业链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对接、产品配套供需交流活动。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我市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工业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用于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资助,单个项目的贴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出口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按照企业实际承担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支持。2012—2014年,在继续实行成长性企业流动资金贴息和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信用记录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订单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银行发行中期票据,通过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延长授信期限、增加授信额度等措施扩大对我市工业企业的融资扶持。对申请担保的小微企业,其担保费用的50%由市、区财政补贴。市属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速度,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择优给予奖励。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困难企业给予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支持。2012—2014年,对于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签订补缴协议并按期补缴,不收滞纳金,在缓缴期间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下浮及暂不上浮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支持,适时研究出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措施。对连续2年未裁员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实施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企业当年新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企业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2012—2014年,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切实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和安评、环评等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督促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服务制度。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