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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文件

武汉市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东发改〔2013〕77号

东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东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两业”并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两业”并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而设立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东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区财政局安排500万元,今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第三条 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管理渠道不变、资金性质不变的原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对单个项目只扶持一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方向及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在东西湖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在东西湖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税源企业。

第六条 在东西湖区内带动性强、辐射面广、基础条件完备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服务业项目,重点是金融、物流、现代商贸、旅游、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 东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中服务业集聚园区内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促进产业集聚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需要与市级引导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东西湖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本年度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计划。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投资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证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规划、环评审批意见;

5、项目投资预算及银行资信证明材料;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考察,经会审后,提出当年度项目扶持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扶持资金计划的项目单位要落实好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项目档案、项目跟踪及项目推进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验收后,由区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负责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取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专项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定期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书面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对资金扶持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或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西湖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现代服务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 2013年8月20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