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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鼓励建设工业厂房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冶政发〔2012〕23号

大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冶市鼓励建设工业厂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鼓励建设工业厂房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大冶市鼓励建设工业厂房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工业园区指定区域工业厂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优惠政策如下:

一、工业厂房标准

在城西北工业园指定区域内,按园区规划要求建设的轻工业厂房,轻工业厂房3层以上,重工业厂房单层高9米以上,一次性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二、项目用地

投资者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高于每亩9.6万元的,高出部分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3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每亩4万元缴纳项目保证金,项目保证金可抵交土地出让金。

项目建成经审计达到约定要求后,市政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具体标准:一次性建成5万平方米厂房的,按占地面积每亩奖励7.3万元,每超过2万平方米,每亩增加奖励5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每亩9.6万元。

三、规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征即返,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

四、租金补贴政策

对按照约定建成的标准厂房,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从租赁之日起,给予投资方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补助期限3年。在乡镇园区建设的厂房,由乡镇参照市级补贴标准自行研究决定。

五、其它政策

标准厂房内生产的企业同时享受市政府出口创汇奖励、金融、人力资源补贴、科技项目扶持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纳入重点项目进行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