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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BT方式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区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区发改委作为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属市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依规报请市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在当前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和项目储备制度还不完备的条件下,由区政府在上一个年度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区发改委依据区政府提出的年度投资规模按程序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再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通过。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BT方式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还需单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3000万元以内的合并审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选址;

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招标方案;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发改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区发改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区发改委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由区发改委组织实施,特别重大的项目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高于或低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改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批准。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区发改委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十七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已按规定批准;

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8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审计局审核的竣工决算审计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设计变更或追加投资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分管区长审批。设计变更并追加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涉及重大变更的报请区委常委会集中研究决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施工图和预算,报监审委核定拦标价。监审委将已经审定的项目拦标价签署意见转区发改委,区发改委据此下达相应项目资金计划。单个项目工程费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简化程序按审定的概算金额直接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并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报区发改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区发改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区审计局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基本完工后,也要及时向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局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把关,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监察局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直单位和街乡镇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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