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9月1日起,调整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持卡除了可购买药品外,还可以购买保健品、消杀用品等,也可用于亲属门诊就医。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较好地发挥了无病积累、小病看门诊、大病减负担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个人账户资金沉淀总量较多、共济性不足、部分参保职工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扩大刷卡范围等。为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满足参保人员个性化医疗保健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分析论证,在原政策规定基础上对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行扩大。
调整后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职工本人及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挂号费、检查费、诊治费、药费、药事服务费等医疗相关费用;职工本人及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费用;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还可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消杀类产品;计生用品。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食品等非医疗保健商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医保卡刷卡服务时,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实物相符的购药发票和清单,不允许将销售与医保卡结算分开操作,杜绝篡换项目、串换商品和套取现金现象。
对于违反规定刷卡服务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