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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备案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设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聘管理团队,也可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五条 湖北省关于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投资者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东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实收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单个投资人认缴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实收资本。

第九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在省内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须按要求向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预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

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资本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所有投资者近二年未收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