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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来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

(一)来区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有偿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在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中,我方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投资者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我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便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三)兴办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益事业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扣除土地成本)和耕地开恳费,除按比例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区里分成部分可以减半征收。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行如下优惠:

(1)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企业,从规定用地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2)利用、改造本区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

(3)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兴办上述之外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三年,免征期满后,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五)对投资开发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向投资者无偿出让其使用权10年。若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规定的25%的,可收回"五荒"的资源使用权。

二、税收方面

(一)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区内设立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在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继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的,减半按照10%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如下办法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或者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的,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4)其他生产性企业,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已征企业所得税款的40%或100%。再投资不到五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收回已退的税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算。

(九)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所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还被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十)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