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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1条为促进武昌区实现跨越式发展,进一步优化武昌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2条区外客商凡在武昌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区内投资者新增投资视同区外投资,享受本政策。

第一章对投资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3条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来企业,凡当年所纳税款中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200万的,政府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人10万元人民币,区级税收达到200万且低于300万的,奖励20万,依此类推。

第4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企业生产的先进设备,区财政酌情补贴该设备的进口环节税的20%至50%。

第二章对投资三产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第5条对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区政府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二至第三年区财政减半返还。

第6条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其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企业进驻投资后当面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章对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的优惠政策

第7条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第8条内资内联企业租赁、承包亏损的区街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在经营期内,企业上缴所得税中的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区政府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第9条凡吸引武昌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且将税收关系明确在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同区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确认,年度内安置武昌区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区政府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期间减半返还营业税。

第四章对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10条对在武昌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财政返还方式,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11条对出口额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的70%及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除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外,区政府财政全额返还当年企业所得税另一半中的区级留成部分。

第12条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第13条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区政府财政按50%补贴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第14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来武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三项费每年拿出当年资金总额的50%,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和产业化。经区有关部门论证,对银行已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区科技三项费贴息支持。

第15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办注册的科技企业暂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在三年之内,每年上交“四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之和超过10万元的,区政府财政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五章对都市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16条对进入武昌都市型工业园区的企业和进驻武昌都市型工业楼宇的生产性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从园区开办之日起,前五年新增的区级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奖给入园企业,用以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生产发展;40%用于园区环境建设、管理及对园区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者及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第17条对设在武昌科技工业园、宝安创新园、都市工业园区(楼宇)且将税收关系明确在武昌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外,实行区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

第六章普惠制政策

第18条外商把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区政府财政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4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扩建或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且当年出口达到相应标准的,区财政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收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