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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招商优惠政策

对引进县外资金到竹溪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竣工后,按经验资的实际到资额给予1%的奖励;对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的鼓励政策外,县内按其实际创汇额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纳税额的3%给予奖励。

外商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加工制造业等实业性项目,县政府根据投资规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园区以外地方投资加工制造业等实业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50万美元以下的,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投资50-100万美元的,每亩土地价格2万元人民币;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万美元,土地价格递减2000元人民币,直至无偿提供土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免交租金。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规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凡来竹溪投资的外商,由行政代办服务中心为其免费限时代办全部手续;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行检查、培训报批和处罚备案制度;完善部门服务承诺公示制度和投资业主评议执法执收部门制度。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应收取的规费凡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交县级留用部分。对特殊行业负担过重的收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自其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优惠期满后10年内,由地方财政如数返还其实缴所得税额中的县级留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