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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秭归县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秭归县鼓励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完善现代农业体系,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是从事脐橙、茶叶、蔬菜、畜禽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设施农业建设;二是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三是从事休闲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农业项目;四是农产品流通行业;五是统筹城乡项目。

第二条 投资者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一是新投资种养业基地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二是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统筹城乡项目供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出让和转让收入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对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等,可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条 在本县从事农业相关项目的投资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免征条件的一律免征,符合减征条件的一律减征。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它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县政府规定权限内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减免政策的按减免政策执行。

第六条 加工厂房交易且不改变用途的,免收房产交易费。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和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项目扶持,并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和农业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并可享受湖北省“两圈一带”建设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政府每年从财政、发改等部门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名牌、驰名商标、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标准化示范区、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制定地方标准、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HACCP、GAP、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投资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的,科技部门可协助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支持,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酌情安排创新示范项目,产品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元;对符合国家鼓励性发展目录的企业,支持鼓励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领办、主办和协办的农产品种植基地和养殖基地的,其基地建设优先纳入农业项目予以扶持,同时,农业部门将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并提供动植物重大疫情检疫、免疫、防控等服务。

第十一条 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入股的,在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后,允许按投资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行首期认缴制,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本县兴办企业、经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得的红利可留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配套至项目建设红线,红线内的上述设施建设按成本价收取。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纳入本县计划优先供应,并与本县同类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担保贷款,并按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招收的员工按再就业政策,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企业所属员工户口不在本县的,子女就近入托、入园、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对在本县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现“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部门”全程跟踪服务,专班对项目建设手续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专班所需工作经费由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予以安排。同时,重点投资企业申请后,县政府从现有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中选派治安联络员和经济联络员,其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在本县投资的重点项目报批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代理各种审批手续,统一领取各种证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期满后用其所获得收益在本县再投资的,新的投资项目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享受不到的,投资者可向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可要求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各类检查实行预告制。非经企业同意,不能开展评比和达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秭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