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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宜都市境内投资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应进入规模企业,且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应进入宜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开发项目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应进入限上商贸企业,且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应进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五条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综合包干地价应不低于8万元/亩(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旅游开发、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六条 为鼓励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和农业项目、旅游项目投资及发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工业、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3万元/亩;

2、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4万元/亩;

3、对于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6万元/亩;

4、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年工商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项目、年工商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要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业主可以在工业园区内租赁土地或厂房从事生产。项目投产后进入规模企业,工商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同样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于在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且年入库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增值税、所得税享受五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前三年按所交税款17%进行扶持,后两年按所交税款8.5%进行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所交税款25%进行扶持,后两年按所交税款12.5% 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从交地之日起,享受两年财政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80%给予财政扶持。耕地占用税按所交税款的50%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工商税收5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和市内新注册成立、年缴工商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所得税前两年按所交税款25%进行扶持,后三年按所交税款12.5%进行扶持;营业税前两年按所交税款70%进行扶持,后三年按所交税款35%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从交地之日起享受两年的财政扶持,按所交税款的80%给予财政扶持。耕地占用税按所交税款50%进行扶持。其中商贸项目扶持办法为持续经营一年后,由财政、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度、年产值、缴纳税收及提供就业人数进行评估认定和审核,在确认达到投资服务协议约定条件且次年缴纳工商税收不低于上年基数后,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财政扶持。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对于在宜都注册,缴纳工商税收1000万元/年以上企业、上市或后备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宜都建设总部的商服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供地,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证照工本费由市财政补贴。土地测绘(含勘测定界图和土地登记宗地图测量)、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交易手续费,首次中介服务性收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实行政府采购。工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墙改基金按10%预收。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及主道路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其他的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 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严格按照宜都市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非营业性小车可参照市直机关标准在市内收费站办理车辆通行费月票。

第十四条 市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退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扶持投入部分),依法收回其全部征用的土地。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就业人数等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取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按同类用地的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价格。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开工不足,造成土地闲置的部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六条对于年缴工商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特殊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在宜都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政府对纳税人给予三年以下期限(含三年)的等额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凡介绍外商到宜都市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由市级财政或受益乡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的5‰计奖。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具体兑奖方式为: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兑奖;奖金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中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征地成本(含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各种管线的迁移等)、土地开发成本、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宜都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都发9号和都政发37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