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兴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新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为鼓励企业投资及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40-60%财政补贴,原则上企业承担的地价财政补贴后每亩不高于6万元;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宾馆、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惠。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3年;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旅游、宾馆、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2年。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土地测绘、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费等收费,由县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对重点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用电优惠;在本县建有水电站并投资载电体工业项目的,实行发用对接。

第七条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厂区内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第八条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项目配套和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用地、用电、税费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一个工作专班、一抓到底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证照手续;对企业实行挂牌管理,重点保护。

第十一条鼓励乡镇引进项目到园区建设,坚持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税收计算到乡镇,其中80%为招商引资乡镇,20%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属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建设相关投入和费用由招商引资乡镇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对引进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交地后,业主在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仍不开工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达不到相关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兴山县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政发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