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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东宝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吸纳就业多、财税贡献大的新型工业、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旅游业项目。

第三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均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指土地、建筑物、设备、工具等资产投入。

第四条 本地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同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五条 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均按国家最高年限供地(其中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第六条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及价格。劳动密集型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9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6。出让底价为国家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 财政支持

第七条 设立项目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项目投产后的财政扶持。

一、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后,政府按规定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给予3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给予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世界、中国、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到我区投资工业项目,给予6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5.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6.国家统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我区投资的,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标准根据投资强度、规模等按照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政策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纳入项目发展基金,全额支持企业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投资者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投资者10万元。

第九条 区政府建立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两院”院士和博士、硕士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到我区创业并产生税收的,区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给予部分专项资金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科研成果不能挂靠)到我区转化、实施的,根据投资规模给予相应的科技创新补贴,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十条 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对进入东宝工业园的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投资者提供必备资料),采用并联审批工作法,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和证照。

第十一条 对进入东宝工业园的企业(项目),东宝工业园负责按投资方的时间要求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到项目用地红线内。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联系,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切实保护外商和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和侵犯投资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从严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规范涉企收费。对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事业性、经营性中介收费协商收取。

第十五条 在区招商局设立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对投诉案件及时处理并跟踪解决。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凡成功引进、组织资金(含技术、设备)在我区投资兴建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奖励对象(区招商局及其个人除外,以下简称引资者)。

第十七条 对同一投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体计奖。引资者为单位的,其奖金可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为引进或组织资金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个人分奖比例按贡献大小确定。

引资者在投资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后,持投资业主对引资者出具的书面确认书,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者资格确认手续。投资项目资金到位且开工建设后,引资者持资金到位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报告),向区招商局申报到资确认。

区招商局在收到引资者到资确认申报后,于每年年终会同区发改、经济商务、财政、审计、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专班对项目引资者情况、项目到资和建设情况等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投资额达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项目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上调1.5个千分点计奖;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上调1个千分点计奖。上述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且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世界500强企业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到我区投资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由区财政另行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引资者的奖励由区财政承担。投资项目的奖励在项目到资并开工建设,经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项目投资一次性全部到位的,由区级财政按应发奖金额的50%兑现奖金,其余50%在投资项目完工、正式投产运营(引进设备的在该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半年)后,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组织确认,予以兑现。项目投资分期到位的,在项目完工、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到位的项目投资额计算实施奖励。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未办理登记、申报奖励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引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审核、拨付一次。其中对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的奖金按项目到资时央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换,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