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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均可进入县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为8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6万元/亩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5.5万元/亩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5万元/亩给予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型工业项目企业、上市公司、中国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第四条对在县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年缴税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100%奖励企业,后两年50%奖励企业;土地使用税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按所交税款的10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规。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年缴税50万元以上的贸易公司和物流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三年内50%奖励企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

第七条各乡镇、管理区引进的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入库税收归所引进乡镇、管理区。县内生产型企业迁移到县工业园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迁入园区时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地方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10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照50%奖励企业。

第八条引荐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首引人,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荐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入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首引人,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业项目续建、扩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对项目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