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快速推进县域经济“一主三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服务环境评议制度。县定期组织社会各届对县行政执法部门服务经济建设工作进行评议,并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评议一次,评议结果对外公布,并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县直部门工作认定的重要依据。评议在前五名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服务企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评议在后三名的取消本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党政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年度评议满意率低且排在后三名的单位,县委将对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服务对象意见较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垂直管理部门测评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2、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逐步解决多年来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乱许可、乱收费、乱处罚、乱强制等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保障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涉及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公安部门要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在重点企业建立警务执勤室,派驻值班民警,及时果断打击对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坐收保护费、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因不了解有关规定造成的一般性工作失误或无主观恶意的违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4、加大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和查办力度,健全投资企业负担跟踪监督监测机制。县行政投诉中心要以“依法办事、公平维权、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为宗旨,主要负责对投资者投诉问题的接待、协调、督办、处理和反馈。对投资者的投诉,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三日内给投资者以明确的答复。鼓励举报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部门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受理单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资金从被举报单位追缴。对投资者“吃、拿、卡、要”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并对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5、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意识。推行“四项服务”,完善“三个机制”,健全“五项制度”。 6、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除安全生产检查和涉法涉诉案件调查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或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确需进行的检查及涉企活动必须到县优化办办理“准入”手续。 7、精简审批事项。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除县政府对外公示的保留审批事项外,其它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由业主自行决定,严禁各部门擅自保留或增加审批事项。 8、改革审批方式。进一步规范“一办四中心”的职能和运作方式,继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所需证件。设立县级工业园区,并组建管委会,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工业园区投资所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属县内审批的实行即时办理制,最长不超过一周;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实行约定办理制,即由管委会代为办理,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结,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并凭上级有关部门正规收据由业主单位支付。 9、规范行政收费,实行“服务收费明白卡”。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遏制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等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 10、凡在我县投资新建项目,允许投资者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执行。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额(房地产开发及三产业项目除外)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由受益单位按土地出让金的30%予以奖励;1000~2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按35%奖励;2000~3000万元人民币按40%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投资方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和用途建设项目和使用土地,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②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③投资新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农林牧业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按土地山林流转方式办理使用手续。 11、执行国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凡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并实行积极的财政奖励政策。①投资新办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前2年等额奖励,后3年按50%奖励。②对我县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③支持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鼓励现有企业加大出口创汇力度,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扩大出口的优惠政策。出口本县产品的,在享受国家现有的出口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加奖0.03元人民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环保等国际认证,帮助企业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帮助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商贸洽谈活动,加快融入国内外市场。④对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待项目建成后,由相关项目单位根据协议按实际投资额分期对投资商付款。⑤生产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 12、凡在郧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执行国家现行规费优惠政策,县政府自留部分的收费一律免交(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它各类投资企业应缴规费按下限收取。 13、按照我县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创建信用县实施方案、行政机关及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办法,推进全县信用体系建设。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还款有保证且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其提供贷款。②对产权关系明晰,依法落实金融债权且信誉良好、无逃废债劣迹的企业,银行和信用社可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其提供贷款。③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所需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所需贷款,五年内由本级财政适当贴息;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所需贷款,五年内由财政、扶贫部门向上争取贴息政策,由扶贫部门适当贴息。 14、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劳动保险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15、对在我县投资规模大、效益好、贡献突出的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称号,并推荐上级组织给予表彰。①新办企业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按入库税金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封顶2万元。②原有企业当年入库税金20万元以上且纳税增幅在20%以上,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1000元基础奖励的同时,另给予增幅奖励,其中纳税20—50万元的企业每增一个百分点奖200元,纳税50—100万元的企业每增一个百分点奖300元,纳税100—500万元的企业每增一个百分点奖400元,纳税500—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一个百分点奖500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增一个百分点奖600元。 16、对在招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精神鼓励,同时给予物质重奖。重大生产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建设达标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投产后一年内实现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17、客商直接用外资在我县投资企业,或内资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特大型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所有政策外,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优惠。18、国家限制性产业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19、本规定出台后,原西发13号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出台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执行。20、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