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巡视利剑,需要制度先行。8月底至9月初,《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以及3份配套文件相继印发。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更好地发挥巡视利剑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
8月31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正式印发。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的政治定位、主要任务和方式方法,要求实现每届省委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并重申了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据此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巡察制度。
9月1日,《湖北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省委巡视工作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被巡视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省委巡视组进驻后、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巡视期间等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的工作。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做好巡视整改落实工作,并配合做好省委巡视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工作。
9月1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颁布施行。《意见》提出,市县党委每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明确了政治巡察的主要内容、监督重点和方式方法。
同时,省委还制定了《十一届湖北省委巡视工作规划(2017—2022年)》。《规划》要求5年内开展10轮巡视,在十一届省委任期内,对省委管理的91个省直单位、25家省属国有企业、48所省属大专院校和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119个县(市、区、开发区、功能区)党组织做到巡视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