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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扶持水晶产业发展十条优惠政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宜城市扶持水晶产业发展十条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城市扶持水晶产业发展十条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宜城市扶持水晶产业发展十条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水晶产业健康发展,打造中国中部水晶之都,现就扶持水晶产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房租优惠

㈠新签约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的水晶企业,三年内可享受厂房租金优惠和补贴。即厂房租金按5元/平方米/月给予优惠,并按70%、60%、50%的标准分年度享受补贴。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晶企业不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的,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签约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的水晶企业,其生活住房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执行。

㈡新签约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以外的水晶企业,可享受3年的厂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楼厂房7.2元/平方米/月、二楼及以上厂房5元/平方米/月每年的50%、60%、70%。

二、水、电及配套设施优惠

㈠对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的水晶企业,其水费按2元/吨收取,对使用处理后的中水按1元/吨收取;其电费按0.82元/度收取。

㈡对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以外的水晶企业,其水费和电费分别按照供水公司和国家电网收费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据实收取。

㈢对水晶企业租赁的厂房,由厂房出租方根据用户需要负责将水、电安装到车间总接口。对循环用水沉淀池可根据水晶企业需要由招商单位负责解决,其他配套设施由水晶加工企业自行解决。

三、征地自建厂房优惠

对征地自建厂房的水晶项目,按全市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如遇与本政策重复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四、财政贡献奖励

从事水晶生产或者贸易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纳税形成的本级可用财力的9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5年。

五、企业成长、技改升级奖励

㈠首次进入规模工业的水晶企业,当年奖励企业10万元。

㈡除水晶熔炼外的其他水晶企业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机器换人”的,对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其设备价值的10%、15%、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六、产业链配套等节点性项目奖励

㈠水晶熔炼等节点性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㈡水晶产品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研发创意、检验检测等配套项目建设,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性资金支持。

七、行政规费、行政审批优惠

㈠项目秘书单位全程代办相关证照,免收行政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本级的行政规费。

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通过实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免费为水晶企业培训技术工人。企业自主培训的,由市人社部门按国家政策最大化予以补助。常年开展水晶企业用工招聘活动,在市人力资源中心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水晶产业招工专柜,市广电台、楚都新闻网、公益显示屏等媒体定期滚动播放水晶产业招工信息。

八、金融支持

在市产业发展基金内设水晶产业基金,支持水晶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创新集合贷、产品贷、助保贷等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重点支持生产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市场信用度高的水晶企业。对年度纳税总额过100万元的企业,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畴,给予重点支持;对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市内政银企合作重点支持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重点支持企业。

九、民生保障优惠

水晶企业业主及工人,凭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其子女入园入学和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宜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鼓励支持本地社会资本从事水晶产业

㈠对本地个人和企业在水晶产业聚集区内从事水晶生产加工的,均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㈡支持水晶产业扶贫,对入驻华光水晶产业园从事水晶生产加工的扶贫对象,一律实行“五免”,并提供贴息贷款、设备维修、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服务平台。对吸纳本地扶贫对象就业的水晶企业,享受市政府精准扶贫相关政策。

本优惠政策由市水晶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水晶产业优惠政策自行废止。市政府可根据水晶产业发展状况对本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