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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自主创业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以及组织起来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

1.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经济实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合伙创业人数或组织创业人数人均不超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政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规定申请的专项资金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利率

创业人员、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为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协商确定。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严格审核贴息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经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并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的,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户口簿为标准,从严审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经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申请财政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50%、35%、15%比例负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

增设市财政贴息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属于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创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省财政贴息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财政贴息的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创业项目属政策规定微利项目以外合法经营项目;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的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3.已办理过国家规定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仍需要资金扶持。

市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比例

市财政贴息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按时还款、信用情况良好,仍需资金支持的可继续申请办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基础利率的1.2倍执行,市财政按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予以贴息,其他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五、管好用好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做好担保基金财政预算和运营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运营管理,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担保条件和手续要尽量简化,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市财政部门要把筹集担保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严格审核、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工作。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经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初审,市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及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市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六、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并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七、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设立奖励补助资金,按2:5:3的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直接受理贷款申请的,按其受理额度参与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奖励补助资金分配。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管理

人民银行济源中支要会同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预算、申报和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济源中支和市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各经办银行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向人民银行济源中支、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原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7月24日

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