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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20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帮扶企业招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解决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招工难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务工的实施意见》基础上,在招工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帮扶企业招工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还有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也是脱贫攻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务必要高度重视,要把适合就业的贫困户人员优先推荐到产业集聚区企业就业。

二、招工认定标准

必须在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企业务工;

连续务工时间不低于一年;

由各乡镇统一组织,且经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用工企业备案。

三、具体认定流程

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务工人员参加用工企业面试,经企业录用后,开始认定务工时间。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通过核查企业工资表或采取不定时抽查等方式对务工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3次的核查,对核查中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3次或全年超过9次不在岗者不予认定。务工满一年的,经用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进行核定。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用工企业负责信息采集,建立务工人员数据库,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务工情况和招工认定情况,报县相关领导阅示。

四、奖惩措施

县委、县政府把帮扶企业招工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范围,设定目标管理分值50分,实行绩效考核。以50人为基数多奖多得,设立基数奖5万元。对当年完成招工基数的招工单位,每多招1人奖励1000元办公经费;对当年招工认定人数未完成基数的招工单位不享受考核分值50分及5万元的基数奖。

对在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务工服务;对弄虚作假的乡镇除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本年度招商引资评先评优资格,年终直接扣除目标管理分50分。

其他事宜按照《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务工的实施意见》执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