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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方政〔2017〕44号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 施 意 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县管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加快推进我县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主要目标。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目标。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属于其他部门的,要尽快将职能划归财政部门。1.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支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各规定的用途,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程序支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原则上仍用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在扣除上交的资产占用费后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对资源性资产收益兼顾乡镇、征收部门各方利益,采取与所在乡镇县乡2:8分成;对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收入规模按适当比例补助经费。国有资产收益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范围编制支出预算,按现行审批程序,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绩效管理;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2.各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3.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归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4.建立政府性公共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政府性公共资源资产包括县域各类自然资源的开采权、经营权;各类由政府控制或拥有管理的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使用权及经营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所有,政府管理,单位经营,收益上缴,专项审批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营行为,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对以上资源性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应先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主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5.各执法执纪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赃物、罚没物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和规范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的保管、移交、上缴、处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赃物、罚没物集中保管制度,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必须进行核对,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无主物严禁截留、私分,不得损毁、挪用、调换、占有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拍卖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确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明确有关部门的授权事项和范围等。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2.抓好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坚持资产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长期占用的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要调配到亟需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盘点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切实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3.规范收益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构建全县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力争将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纳入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5.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和转固定资产手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强与审计、监察、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共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县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实施全面监管。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县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1.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县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另行研究制定。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体制。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政府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国有资产占有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工作责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等工作,办理各项审查备案业务,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出台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应当根据国资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严肃工作纪律。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加强日常督导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对越级处理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及时申报资产变动情况,加强单位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由县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方城县2017年度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方城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7年8月15日附件1:方城县2017年度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实 施 方 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突出重点。本次清理整顿要着力于细和严,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要认真仔细梳理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现状,重点对本部门本单位法规政策及内控制度落实情况、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状况、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做好资产清理整顿工作,按期如实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格。明确节点。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按阶段分步骤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本次清理整顿截止到2017年11月底。自查自纠与查处相结合。此次清理整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清理分析本单位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要求填写清理整顿表格,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梳理核查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全面的实地核查,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实效。通过对全县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县党政机关及各类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分析解决国有资产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着力查处和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以及违规违法问题,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清理整顿范围及重点内容清理范围:全县17个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内容: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机器设备等使用情况,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申报审批收入分配情况,政府性公共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经营情况,执法执纪部门收缴的赃物罚没物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工作步骤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并于8月19日前上报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位自查阶段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清理排查本系统、单位在用资产、出租出借和闲置资产,确保不少报、不漏报,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格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30日前报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全面督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数据对照账薄分析梳理,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办公场所及位于各乡镇村的粮食、供销、卫生、教育、以及已经搬迁等长期闲置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公共资源资产;对《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意见》、《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意见》等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范管理和问题整改阶段1.各乡镇、各部门办公用房屋、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仍归各自占有和使用。各单位要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及时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县国资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2.各乡镇、各部门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资产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结合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研究。4.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梳理清理整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总结和整改报告报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故意隐瞒问题拒不整改和整改措施不力、问题突出、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移交处置阶段清理出的闲置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由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接管,符合调配条件的进行统一调配,确无使用价值的依法进行处置。各单位要确保所移交的闲置国有资产无任何遗留问题,保证产权清晰,如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的,由原单位处理结束后移交,并与县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对可依法处置的国有固定资产,由县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处置。五、工作职责及要求组织领导1.为确保本次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国有资产清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本系统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积极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决策。2.从县监察、公安、检察、审计、住建、房管、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理,组建方城县国有资产清理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局,负责执行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领导小组各项部署。3.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两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国资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清理登记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及资产处置价款的及时入库工作。县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建筑物、土地等资料,协助处理资产移交、产权界定、房地产权证明等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移交、资产拍卖的全程监督。县监察、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对资产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侵占国有资产、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对因工作不力致使本次清查内容不全、数据不真实或不能按时完成登记上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按要求完成清查任务。附件2:方城县国有资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孙大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 组 长:张天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于保才县财政局局长成员单位:财政局国资局组织部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 房管局各乡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新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姬刚乾同志担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国有资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