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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卫政文〔2017〕46号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建设工程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各种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各乡人民政府、乡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体系

各乡要建立健全乡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制定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民自建房屋、乡镇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逐步建立起村庄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管理体系。

三、严格村庄村民自建房屋建设工程监管程序

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农民自建房屋的新建、扩建、修缮、装修、拆迁等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办理开工手续,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进行现场验线确定规划位置,确定规划位置,并对建设方和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突出地基基础,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主体工程和抗震设防,安全防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等重要环节,加强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规范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和村镇各种建设责任主体市场行为

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村镇各种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自建房者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自建房者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使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建设方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抓好农民自建房、乡村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的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及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要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规划、报建、擅自开工行为,对借用资质和无资质的施工作业队伍要坚决取缔。

五、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技术的指导服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有传统结构形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形式转变。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建设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指导施工;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对农民自建房屋的监管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房屋基本知识的宣传,通过发放挂图、建设知识读本、施工现场授课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房屋建设和质量安全、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知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关于住宅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报告后,应会同乡镇政府,在农民自建房屋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拆搭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

六、强化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村镇、村庄建设工程及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企业等公共建筑工程,由乡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并接受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设,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整改、纠正,如因督促整改不力而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乡人民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对村庄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下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和服务性建筑,由乡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规划建设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确保村镇公共建筑正常投入使用。

市住建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农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的指导工作。要规范程序,加强巡查,严格监督,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乡人民政府和乡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农民自建房屋的监管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卫辉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关键词:卫辉市村镇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