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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项目入驻我区,对于我区调整产业结构、增大经济总量、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建设现代服务业新城区将发挥重大推动作用。为做好我区总部经济的招商引资工作,现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开放招商的意见》文件精神,借鉴郑州等地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标准

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区,且在本区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我区新注册成立或将企业总部注册变更至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与洛阳市和我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区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

3.本区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等。

1.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在公司注册和变更前可到区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并按时间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总部经济办负责总部经济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的注册、纳税、经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审定。总部经济办把初审情况汇总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二、激励措施

由区财政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补。

开业奖励。国际500强企业总部入驻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入驻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在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入驻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奖励给总部企业。

其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照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办公用房补贴。新入驻总部企业或机构享受房屋租赁费补贴优惠:入驻我区三年内按租金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自购房屋进行办公的,按实际办公面积房款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入驻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对我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成长奖励。支持鼓励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入驻后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奖补。

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奖补政策。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凡年薪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个人,后2年50%返还给个人。

“一事一议”专项支持。对国际、国内知名度高、带动性强及对洛阳市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支持。

三、组织领导

成立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一名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财政、经发、招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推进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总部经济办为总部企业申报、设立、建设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建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认定、补助和奖励的初步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部经济工作的开展。

四、制度保障

设立总部企业首席服务官。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个企业明确一名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批。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应及时向区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实行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责令退回奖补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办法奖补对象原则上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本市内迁入我区的企业。

本办法由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