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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嵩政办〔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2016年7月20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为抓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全面充分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基本到位,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及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完善并规范运行。

三、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加强对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县各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全年至少要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县政府全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政府领导班子全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市安排部署,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科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加强市场监管,不断完善宏观调控。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行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共卫生、交通运输等领域探索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强化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级以上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推动《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适时编印重大行政决策示范案例,督促、指导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组织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重点,从主体权限、决策内容、决策过程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决策事项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坚持围绕核心。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力、履行行政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劳动保障、文化旅游、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抓好基层提升。继续把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围绕2016年省政府确定的“基层提升年”工作主题,抓基层、抓创新、抓效果,推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向纵深推进。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

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抓好行政指导工作,以基层和执法一线为重点,通过评查行政指导案卷、评选行政指导案例等方式,提升全县行政指导工作水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执法方式。全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各部门梳理依据、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

强化推动落实。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组织、指导、监督作用,加大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立足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创新方式方法,狠抓推动落实,持续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水平。

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执法实践,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对新颁布实施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执法依据进行修订。要根据“三定”方案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把本部门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每5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将合法的行政主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八、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审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审查时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撤销意见,报县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加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国家公布新的法律、法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机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县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十二、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机制

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行政首长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和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县政府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依法行政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县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