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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49号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9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洛阳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组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聘请具有评审资质的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第七条专项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专家评审制。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自主创新能力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等政策的。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的。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近3年内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近6年内参加质量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近3年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情况的。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第十六条评委会秘书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获奖单位在主要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周。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奖励每家单位100万元。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宣传推广、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秘书处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该单位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第二十四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秘书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