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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2016〕30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按照襄城县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虹桥路北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虹桥路北延项目为泰安路以北、八七路以南原虹桥路北延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本次征收由住建局组织实施,并委托茨沟乡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四、具体补偿及奖励办法按照公布的《襄城县常庄社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自本决定发布第二日起可以签订《襄城县常庄社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本项目设定的搬迁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襄城县虹桥路北延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名单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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