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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濮政〔201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紧迫性

我市常住人口389.93万人,60岁以上人口50.6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市养老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机构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健全,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口老龄化形势迫切需要我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我市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2015年到2020年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拟新增床位10000余张,总床位数发展到21000张,平均每年新增2000余张床位,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床位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养老服务政策。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按照《濮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积极探索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有效结合,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县(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依托濮阳市12349为老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交流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包括紧急救援、康复护理、日常照料、家政服务、休闲娱乐、法律咨询、精神慰藉等在内的综合性养老服务项目。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快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指导农村开展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要开发建立市、县(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各县(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可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