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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关于印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濮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6日

濮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城区范围内(含工业园区)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土地供应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二章 实施机构和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受托单位、开发期限等相关事宜。

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与项目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起草委托合同、审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行使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经济实力的国有公司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完成期限和投资回报率;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受托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