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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的通知

封政办〔2016〕71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次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推进各项攻坚措施落实,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8-9月份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改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二、拆改标准 拆除标准: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 改造标准:对锅炉改造的须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新能源;通过治理,改燃气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150mg/m3。 三、工作要求 各乡、各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燃煤锅炉进行进一步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台账于9月7日前上报至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电子邮件发至:xdqgjzhb@126.com。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燃煤锅炉拆改工作,2016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拆除、改造工作完成后凭锅炉拆改前后现场照片向质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质检、环保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凡逾期未完成拆改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县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