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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推进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下称为引荐人)。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对引荐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奖励以工业项目为主,房地产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一)物质奖励1、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2、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3、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4、对向上争取国家、省项目和资金成效显著的引荐人,市委、市政府另行给予奖励。

(二)精神奖励1、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集体”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颁发银质奖章。3、对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颁发金质奖章。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二等功一次。4、对获得“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招商功臣”荣誉称号的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考核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引资确认

1、引进的项目和资金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2、同一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引荐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体。3、同一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无论团体或个人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1、引荐人在项目洽谈之初,到市招商办填报《周口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登记备案。2、引荐人要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3、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到市招商办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

(二)奖励审查1、市招商办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认定,提出奖励意见。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3、在周口日报、周口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4、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

(三)奖励兑现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支付。每年,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统一兑现奖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荣誉奖励,追回已发奖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