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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导读: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配套的服务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目优惠待遇。

第三条:外商根据国家和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条: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湍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第五条: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3年内对征收的企业所得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的优惠办法。

第六条: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第七条: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税务局收优惠待遇外,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省和市政府、地区行署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

第十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凭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待遇;外商兼并、收购省内企业的,凡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河南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额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便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还可降低,但不得低于15%。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报国家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第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都可在河南试点,包括:石油化工、建筑、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会计、法律咨询、航空运输和代理业务、金融、通信等。省会郑州市除上述领域外,还可开展商业、外贸、旅行社的试点。这些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