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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商丘市投资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外商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不改变乡镇企业性质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3、国内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外商在我市举办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备和原料进口、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我市自行审批。

4、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5、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市外一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可高于投资比例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合资、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6、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入商丘市区或县城镇投资经商办企业,放开农民到商丘市区或县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凡在我市市区或县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特殊专业的中专生,能在商丘市境内落实好接收单位(包括民营企业)的;凡被商丘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满一年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商丘工作的,均可在商丘市落户,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随之落户。对符合规定在我市市区或县城镇落户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入户费用。

7、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期内不亏损)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9、在商丘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

10、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1、外来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外来投资企业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12、凡在本市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13、外来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一次性付清出让金者,按出让金优惠5%;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补偿费及各种税、费,其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55—65%。

14、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免收5年场地使用费。

15、外来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成片改造旧城区,房屋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优先优惠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其开发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一批居民住宅,并按旧城区居民住房面积进行等量交换。新建住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者,超面积部分由居住人按市场价格向开发单位购买。旧城区域内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原则上限期由居民自行拆除。对于限期不拆者,市、县人民政府协助开发单位督促拆除,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使用权。

16、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绿化费、水资源费等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