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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投资环境,提高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域外企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来客商)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

第二条 投资领域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定位的领域,都允许外来客商投资经营。重点鼓励和引导外来客商投资以下领域:

(一)装备制造、油碱化工、冶金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

(二)光电、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

(三)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技术研发、创意、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服务业改造提升的项目等;

(四)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第三条 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并购、承包、租赁、托管现有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形式。

三、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财税政策

(一)外来客商新设立的工业企业享有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2、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等额补助给企业作为引进人才购买个人住房补贴。

3、经河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第1年100%奖励给企业,第2年按80%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递减20%,递减到零为止。

(二)外来客商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享有以下优惠:

1、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投资旅游业的,实际到位资金须在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从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事业单位,用于扶持其配套设施建设。

2、投资科技研发、创意、文化等新兴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三)外来客商投资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四)外来客商并购、承包、租赁、托管现有企业的,从正式经营之日起,以原企业上年应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总部入驻中心城区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其缴纳的税收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比上年应缴税收增收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六)支持外来企业技术创新。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二)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减免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土地使用期满后,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优先办理续期。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