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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注册、审批优惠政策

1、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分批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集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审批办件函》发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企业可自行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1、经资产评估后,对国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净资产的25%给予折价优惠,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先付50%,剩余部分3年内付清(未付款额占用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

2、经资产评估后,对资产与负债相当的国有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3、经资产评估后,对净资产为负值的或安置职工后资产为负值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可实行承债式零资产收购;所欠缴的税款,符合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办理减免手续。

4、租赁除土地以外国有资产的,租赁费可在费用中列支,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产权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技术等要素入股优惠政策

1、以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也可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不受比例限制,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规费减免优惠,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凡新开办的生产型企业,除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项目外,3年内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五、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在我市(属中西部地区)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和“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在本项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再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再投资优惠政策:(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度达到6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由市国税局负责报省国税局批准,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